原告方
2016年完成《五維記憶》腳本文字
電影《哪吒之魔童降世》(簡稱《哪吒》)2019年底上映,收獲好評無數。中影華騰(北京)影視文化有限公司(簡稱中影華騰)稱《哪吒》系抄襲該公司于2017年完成著作權登記,并在北京、美國等多地公開展演的《五維記憶》舞臺劇。其認為《哪吒》導演、片方侵犯復制權和改編權,索賠5000萬。
北京青年報記者12月10日獲悉,該案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開庭審理。
據了解,原告中影華騰于2016年創(chuàng)作完成《五維記憶》腳本文字作品并開始系列演出。根據演出場景的不同,基于演出地域、受眾等因素有所不同的考量,原告主創(chuàng)團隊對《五維記憶》腳本和舞臺戲劇進行了相應調整,形成了若干不同版本。
2017年9月28日,原告對《五維記憶》腳本“《memory》——中國非遺盛典”進行作品權利登記。《權屬證明》登記號:國作登字-2017-A-000424631。
中影華騰公司表示,《五維記憶》腳本創(chuàng)作完成后,于2016年開始,中影華騰陸續(xù)向社會發(fā)放了數萬冊圖文并茂的宣傳畫冊(含劇情介紹),同時在多地進行公演。
《哪吒》,在人物形象設計、故事情節(jié)和制作元素等方面與原告作品《五維記憶》有大量相同或相似之處。
在人物設置和人物關系方面,二者均采用了中國陰陽哲學思想,由此延伸創(chuàng)作了陰陽兩分的人物設置及人物情感關系的安排,《五維記憶》中的陰陽精靈對應的是《哪吒》中的哪吒和敖丙;在具體情節(jié)的邏輯編排方面,有8處構造了相同的人物成長線路和故事情節(jié);在特殊的細節(jié)設計方面,選用了相似,甚至相同的細節(jié)展示以及后續(xù)的編排鋪設;在人物形象設計方面,采用了相同或相似的美術元素和造型;在作品的語法表達、邏輯關系、規(guī)定情境方面,二者均有多處相同。
中影華騰認為,被告與原告的前述相同或相似之處是原告作品中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部分。以上事實可以證明,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五維記憶》腳本和舞臺戲劇等作品的改編權和復制權。自2019年7月26日《哪吒》院線上映、8月29日海外上映及10月11日網絡平臺上線以來,被告聲稱《哪吒》累計票房近50億,侵犯了原告《五維記憶》腳本和舞臺戲劇等作品的發(fā)行權。
因此,被告未經許可擅自改編、復制和發(fā)行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原告《五維記憶》腳本和舞臺戲劇等作品的著作權,依法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中影華騰請求法院判令六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五維記憶》腳本及舞臺戲劇等作品復制權、改編權和發(fā)行權的行為;判令六被告在其個人/公司官方網站、官方微博和新浪網首頁顯著位置上連續(xù)30天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判令六被告就此案侵權行為向原告連帶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5000萬元,并承擔合理費用100萬元。
被告方
稱所謂抄襲系對方“生搬硬湊”
對于中影華騰的起訴,被告方表示,《五維記憶》僅為舞臺表演,不屬于作品,無著作權產生。
庭審中,中影華騰現場播放了《五維記憶》錄制視頻。對此,被告方則表示,中影華騰現提交的《五維記憶》舞臺表演視頻不能證明該錄制品內容就是原告主張的公開演出內容,不能作為此案的對比依據。同時,中影華騰提供的多份《五維記憶》舞臺表演錄制品是由多個不同角度鏡頭剪輯而成,且在后期制作中增加了特效。該錄制品所呈現出來的內容與現場觀眾對現場表演可感知的視覺效果以及內容無法完整對應,且形成時間晚于原告主張的首次發(fā)表時間。該證據不能證明原告提交的視頻內容就是原告主張的公開演出內容,故不能作為此案的對比依據。
被告代理律師表示,《哪吒》的創(chuàng)作早于原告主張《五維記憶》演出版本的發(fā)表時間,且《哪吒》與《五維記憶》不相同也不相似,客觀上不存在侵犯原告權利的事實。就人物設定而言,《五維記憶》講述的是兩個代表陰陽能量的精靈愛上人間女性的故事;《哪吒》講述的則是圍繞靈珠、魔丸展開的人、仙、魔之間的故事。
就故事情節(jié)而言,《五維記憶》表演所呈現的是代表陰陽的兩個精靈游戲人間、追求姑娘、因愛生恨、互相反目最后得慈悲化解,重歸舊好的故事。而《哪吒之魔童降世》則是在我國傳統(tǒng)神話故事的基礎上,講述元始天尊把混元珠一分為二,分別是靈珠和魔丸。陰差陽錯的,魔丸托生在了哪吒身上,出生后的哪吒受魔丸的影響成為了混世魔王,而哪吒在面對百姓的誤會以及即將來臨的天雷時,奮起反抗,相信“我命由我不由天”,最后成為解救百姓的英雄。
就表現形式而言,《五維記憶》表演主要凸顯的是多個非遺藝術表演,如歌曲、舞蹈等,故事情節(jié)主要是用于串聯(lián)這些歌舞表演;《哪吒之魔童降世》則為動畫電影,雖源自我國傳統(tǒng)神話故事,但故事內容又突破了原有神話故事,具有極高的獨創(chuàng)性。電影作品是不可能復制舞臺演出的任何一部分表達的,故不侵犯復制權。
除上述內容之外,《五維記憶》與《哪吒》之間不存在任何相似之處,客觀上不構成實質性相似,即不侵犯改編權。原告此案中主張的《五維記憶》與《哪吒》“相似之處”,均是原告刻意過度解讀《五維記憶》的演出內容,并故意曲解《哪吒》的電影內容后,人為制造所得。按照原告的比對邏輯,被告發(fā)現如在先作品《絕代雙驕》、《大醉俠》和《香蜜沉沉燼如霜》中都可以找到原告主張的近似情節(jié),其主張的所謂“相似”之處是“生搬硬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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